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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威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发布日期:2021-08-24 16: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外事办公室 字号:[ ]

威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对外友好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政府设立并批准授予,具体工作由市外侨办负责办理。

市台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卫生计生委、环保局、工商局、旅游发展委、安全局、地税局、国税局、口岸办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华友好,对威海感情深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可被授予“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推动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投资经营5年以上,投产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企业属于世界500强、行业领军企业,或者项目属于高新技术、环保、民生项目的优先考虑);

(四)在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或者开拓国内外市场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为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属于本市引进的海外专家,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关心和支持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授予“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由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威海市荣誉市民申报表》,并附被推荐人个人信用度及境外社会形象的情况说明,报市外侨办审核。

(二)审核。市外侨办应当核实申报材料,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台湾同胞的,应当征求市台办意见。必要时,市外侨办可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

(三)公示。候选人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有异议的,市外侨办应在公示期满30天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批。市外侨办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第六条  对到访本市的外国友好城市的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需要授予“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直接由市外侨办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七条  授予“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政府举行授予仪式,市长或副市长颁发证书。

“威海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外侨办统一印制,市长签署。

“威海市荣誉市民”证书制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原则上每两年授予1次,当年第一季度接受推荐申报。

第九条  威海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一)在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对确需在本市长期居留的荣誉市民,视情况为其办理3至5年期的长期居留许可;

(三)在本市就医,可享受公立医院门诊全程导医、住院便捷化服务;

(四)子女在本市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可安排到所需幼儿园、学校就读;

(五)在威海口岸出入境时,各联检单位给予通关便利;

(六)参加市外侨办定期组织的联络联谊活动,了解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本市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待遇。

第十条  威海市荣誉市民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市外侨办审核提出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决定撤销并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外侨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威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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